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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:瞒报最高罚50万元
发布时间:2013-04-16 00:00:00 阅读:389

楚天都市报讯 (王荣海 实习生刘晓倩子)直接向水体排污要缴纳排污费,瞒报水污染事故最高可罚50万元。昨日,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,湖北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,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

    征求意见稿规定,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,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。

    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,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。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,符合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,不再缴纳排污费。

    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。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事业单位,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。

    不领取排污许可证,或者不按照许可证上规定事项排污的,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期满未改正的,可按日连续计罚。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整顿。

    对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,瞒报、漏报和故意拖延的排污单位,环保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%以下的罚款。

    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11类对水体产生污染的行为。包括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;向水体排放、倾倒城镇垃圾;向城镇雨水管网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等。

    征求意见稿还规定,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区违规处置污染物,并对环境造成直接危害,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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