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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为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立法
发布时间:2013-04-19 00:00:00 阅读:357

  2月25日,我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立法示范项目启动,联合国全球环境基金将出资17.04万美元,专项用于我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立法示范项目研究,这也是我国第一个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立法国际合作项目。

        长期以来,我省流域上下游之间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和争议比较突出。为化解我省流域上下游矛盾,从2001年起,省环保厅便开始探索生态补偿办法,研究以水资源市场供给关系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化解矛盾。据了解,我省采取了对上游城市实行惩罚性补偿的办法,于2008年10月出台了《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》,对造成河流出市断面水质超标的上游城市实行惩罚性补偿,罚资由省财政根据环保厅出具的监测报告事项扣缴,并专项用于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。

        为推动流域下游城市对上游城市的生态补偿,2011年1月,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《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》,其中第十五条规定:建立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河流、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。随后,省人大常委会还致函省政府和环保厅,要求尽快起草专门的生态补偿政策立法草案并发布实施。

        目前,省财政、水利、国土和林业等部门为保障上游水源涵养功能,每年都向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城市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,其中仅东部山区林业每年补偿费用就达到1.9亿元。记者王笑梅报道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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