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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环境污染应以尊重公众环境知情权为前提
发布时间:2013-04-18 00:00:00 阅读:409

 新闻背景

  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家环保部申请有关“全国土壤污染状况”的调查信息数据,不料环境保护部以“国家秘密”为由拒绝公开此信息,引发舆论批评。

  早在2006―2010年,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曾联合进行了预算资金达10亿元的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,建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库和样品库。根据调查,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不容乐观,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.5亿亩,占18亿亩耕地的8.3%。

  应该说,花费巨额财税收入搞清楚事关全国人民身体健康的土壤污染情况,本身就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,但迄今为止,土壤污染的调查数据仍未公布。现在,环保部对律师提出公开“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”的申请更是以“国家秘密”为由加以拒绝。

  按理说,政府部门以“国家秘密”为由拒绝公开有关信息,理当提出具体的认定依据。但至今公众对于环保部门认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属于“国家秘密”的标准仍一无所知。

  土壤污染因其缓慢性和隐蔽性,被称为“看不见的污染”。或许环保部对于土壤污染信息不公开可以理解,因为这个数据公开后很可能会引起一定程度的恐慌。但从法律角度上讲,这并不应成为剥夺公众知情权的理由。

  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“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,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”,照此规定,环保部的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有权裁定“全国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”是否属于“国家机密”,是否可以和需要公开。但“国家秘密”也不能是个“筐”,什么都可往里装。因此,相关主管部门应以环境治理大局为重,深刻认识到公开全国土壤污染信息是民众之权、政府之利的道理,让公众及时、准确了解这一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。

  不言而喻,环境知情权对于公众来说,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,这一权利既是公众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,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,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。信息公开,既是政府部门应尽的义务,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。

  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条第十一款规定,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,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。因此,土壤污染信息,理应被环保部列为公开内容。假若任由政府部门解释“国家秘密”,不但会伤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,也同样会伤害国家的保密制度。环保部门只有坦诚公开,积极应对,才能消除公众的不安,才算对得起公众的健康和知情权,同时也能提高全民对环境的关注度和参与环保、治理污染的意识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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